索引号: | 1137100000435958X0/2020-11132 | 发布单位: | 发展改革委 |
内容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0-11-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文号: |
WHCR-2020-0030008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明确市区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威发改发〔2020〕347号
环翠区发展改革局、建设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生活垃圾转运处置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城市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定价目录》以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鲁发改价╱格〔2018〕1428号)有关要求,综合考虑成本、企事业单位负担』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经研究确定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下同)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转运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市区范围内ζ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包括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等,均々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可回收物免费,有害垃圾(生活源)、厨余垃圾暂不收费。其它垃圾(含未进行分类的混合垃圾)实行计量◆收费,每立方米最高不超过25元。
三、各有关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并按规定ω 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解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5日。《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住建通字〔2018〕70号)、《威海市物价局关于刘公岛管委会收取垃圾代运处理费的批复》(威价费发〔2001〕102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16日